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优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基础力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坚强支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我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中,将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列为九大工程之首。目前,已累计培育“小巨人”企业4762家,带动各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8万多家。
培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也面临标准不统一、服务不精准、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比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但创新型中小企业因为缺少评价标准,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概念认识上存在差异;再如,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各成体系,不利于培育工作的持续开展。为进一步提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我部在前期开展培育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不仅对评价认定工作进行规范,更对培育管理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优质中小企业的三个梯度,层次分明、相互衔接,既有利于不同层次的企业看清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也有助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高服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满意度。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绝不仅仅是认定一批优质企业,更重要的是通过培育服务、引导带动,引领广大中小企业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正文共五章,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概念和定义、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目标等内容。第二章评价和认定,明确了评价和认定工作原则、标准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第三章动态管理,提出了管理原则和企业信息更新要求,以及有效期、违法违规和举报受理等管理要求。第四章培育扶持,提出了梯度培育的原则、内容和方式。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等。
《办法》明确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评价或认定标准,以附件形式发布。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6个指标,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企业培育的广泛基础,标准设置不宜过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包括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研发费用总额、研发强度、营业收入等基本条件,并从专、精、特、新四方面设置13个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准。考虑到各地企业发展水平差异,在坚持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留有15分“特色指标”由各省结合本地特色进行设置,既确保企业水平总体上大致相当,又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围绕专、精、特、新以及产业链配套、主导产品共六个方面,分别提出定量和定性指标,考虑“小巨人”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排头兵,被认定企业需满足全部指标要求。
同时,为避免一些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作用突出的企业,因为“偏科”无法通过,我们通过设置直通车的方式,对这类企业进行了适度倾斜。
三、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的三个层次,三者相互衔接、共同构成梯度培育体系。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培育目标是100万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培育目标是10万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培育目标是1万家左右。
一棵幼苗成长为参天大树不可能一蹴而就,三类企业代表了优质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在评价或认定标准的设置上,也体现了这一思路。我们希望初创中小企业能够沿着这样一个梯度去发展,脚踏实地、聚焦主业、砥砺奋进、开拓创新;我们也希望经过若干年的持续培育,这些优质中小企业里能够有一大批企业成长为国内国际知名企业,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是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申报?
我们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不区分所有制,都可以申报。但是,作为优质中小企业还必须满足一些基本要求,比如: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在产业导向上,培育工作以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业为主,突出产业链属性,重点鼓励位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核心领域的企业,有一些比如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娱乐业等,暂不列为我们培育的对象。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动态管理,如果发现已被认定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数据造假的,坚决取消认定。
五、企业怎么参与评价和申请?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申请,坚持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将于2022年8月1日文件正式实施前开放)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就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出台实施细则,具体参与评价和申请的流程请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准。我部每年将印发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具体申请流程请关注我部通知,2022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将于6月上中旬启动。
特别强调的是,我部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价认定相关的培训、咨询、辅助申报工作,企业只需按要求如实填报提交相关材料即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特殊捷径。
六、如何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企业发展的关键是企业自身。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以内因为主、外因为辅,核心还是依靠企业不断增强内生动力,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政府和社会力量做好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服务支持等工作,共同形成培育工作合力。
在培育工作中,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需要政府、社会、市场三方共同发力。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以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为原则,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发挥自身优势,在政策宣传、技术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机构是专业化服务的主力,按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有助于提升市场化服务的精准性,提高企业的获得感。我们也希望各类市场化服务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规则基础上,能够理性、务实地支持这些优质中小企业,陪伴企业共同成长。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重点在“培育”二字,培育的功夫下准了、下足了,优质中小企业自然会更多涌现出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服务帮扶力度,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文件全文】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 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 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由创新 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三 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 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 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 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 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 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 限制或淘汰类, 同时近三年未发生 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 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 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 准服务。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 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 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 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 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 “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 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 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 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 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 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 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 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 准服务;进一步落实 “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 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 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 “谁推荐、谁把关, 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 评价标准( 附件 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2)和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 3 )。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 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 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 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 业。
第十一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 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 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 示。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 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 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 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 定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 “小巨 人”企业推荐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 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 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 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 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 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由省级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 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 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 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 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 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 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 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 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 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 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 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 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 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 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 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 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 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 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
感。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 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 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 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8 月 1 日前 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 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 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 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 内)。
(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 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 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 15分)
C. 2%-3%( 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 15%( 15分)
C. 5%- 10%( 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 10分)
B. 55%-75%(5分)
D. 75%以上(0分)
(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 15分)
C. 55%-60%( 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附件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 年以上。
(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 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内新增股权融 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 四)评价得分达到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
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 分)
A. 80%以上(5 分)
B. 70%-80%(3 分)
C. 60%-70%( 1 分)
D. 60%以下(0 分)
2.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 10 分)
B. 8%- 10%(8 分)
C. 6%-8%(6 分)
D. 4%-6%(4 分)
E. 0%-4%(2 分)
F. 0%以下(0 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
每满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 “补短板”“锻 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 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 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 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三级以上(5 分)
B.二级(3 分)
C.一级(0 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 10 分)
B. 8%- 10%(8 分)
C. 6%-8%(6 分)
D. 4%-6%(4 分)
E. 2%-4%(2 分)
F. 2%以下(0 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 50%以下(5 分)
B. 50%-60%(3 分)
C. 60%-70%( 1 分)
D.70%以上(0 分)
(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
9.地方特色指标。 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 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 1-3 个指标进行评价 (满分 15 分)
(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0.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 满分 10 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 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 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10%以上( 10 分)
B. 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8%- 10%(8 分)
C. 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6%-8%(6 分)
D. 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4%-6%(4 分)
E.研发费用总额 100-2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 入总额比重在 3%-4%(2 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 比(满分 5 分)
A. 20%以上(5 分)
B. 10%-20%(3 分)
C. 5%- 10%( 1 分)
D. 5%以下(0 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国家级( 10 分)
B.省级(8 分)
C.市级(4 分)
D.市级以下(2 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 分)
【附件 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 新、链、 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 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到 3 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70%,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 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 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 管理等环节,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 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 国 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
于 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 占有率达到 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 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 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营业 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 1 亿元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 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 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 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 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 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 2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 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 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 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 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 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 1 年 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 以企业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 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 三)所称“ Ⅰ 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 知识产权)。
( 四)所称“ Ⅰ 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他 Ⅰ 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 G20 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 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 Ⅰ 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 Ⅰ 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 Ⅰ 类知识产权。
( 五)所称 “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 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 2 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 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 六)所称 “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 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 “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 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 环境保护、 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 八)所称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 给投资人, 以增资扩股( 出让股权不超过 30%)的方式引进新 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 “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相关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 “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
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 “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 10%以 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 佐证。
(十二)所称 “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 自治区、直辖 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以及国 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 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 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查询结果为准;所称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 强、50 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 2021 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