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发改函〔2019〕255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8〕27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7、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且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以车辆上牌日期为准,已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补贴标准
一是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下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下称“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二是国家和地方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即未扣除何补贴的出厂价格)的60%。三是按照我市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将省里下达给我市的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市级财政不予配套。
三、核查标准
申请核查的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二)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三)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四)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在2018年1月25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文出台前,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五)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四、核查分工与材料
(一)核查分工
请各地、市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按照各自领域分工统计2017年、2018年新购买并已注册所有的新能源汽车(含行驶里程未达3万公里的车辆),车辆行驶里程统计到2019年5月31日。具体分工如下:
1、公交、出租(含巡游出租车)、物流车由交通部门负责统计;
2、公务车由财政部门负责统计;
3、环卫车由城综部门负责统计;
4、邮政车由邮政部门负责统计;
5、私人、租赁车及其他领域车辆由发改部门负责统计。
原则上,市有关单位统计市直各部门车辆情况,各县(市、区)发改局收集统计当地所有领域车辆情况。私人、租赁车及其他领域车辆,按车辆入户所在地划分统计区域,相关信息可与当地经销商获取;其他领域暂由发改部门统计,待相关工作不断完善后再行明确分工。
(二)核查材料
各地、市相关单位在核查基础上形成本地区(或本领城)2017、2018年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并提交相关表格等材料(2017、2018年分年度报送材料,一年度一叠材料,不要混年度夹杂材料),具体包括:
1、本地区(或本领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2、填报《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展情况表》或《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展情况表》,见附件1、2。
3、填报《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或《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见附件3、4。
4、相关附件。
(1)机动车销售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复印件;
(2)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汽车生产厂商或当地交通部门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并填写《申请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省补车辆价格情况表》或《申请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省补车辆价格情况表》,见附件5、6;
(7)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8)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证明文件;
(9)补贴资金申请者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0)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补贴资金申请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如实提供在我市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等有关情况,必要时提供合同及发票。
(三)各地、市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应对本地区(或本领域)2017、2018年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逐辆进行核查和比对,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同时在核查基础上撰写本地区(或本领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并对报告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需报经当地政府审核后上报。
(四)各地要认真总结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五)在核查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扣减或取消相应省补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今后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
2、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
3、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
4、存在骗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5、车辆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6、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六、补充说明
2018年11月我局开展了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摸底工作,已初步掌握了统计数据。此次核查工作,最主要的任务是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查材料,同时对摸底的数据进行查缺补漏,对未统计的车辆补充统计、对错报、漏报的信息进行更正、完善。
此次核查工作我市将委托第三方梅州正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开展,从6月开始至7月底结束。各地及市相关单位请于7月6日前提交核查资料给梅州正德资产评估事务所,逾期未报送的不予受理。梅州正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于7月6-27日开展核查工作,在核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实地抽查和复核,于7月31日前将2017、2018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情况报市发改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市发改局:张睿智,电话:2393023;
梅州正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幸伟新,电话:2243684,邮箱:1191574863@qq.com)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21日
附件3: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xlsx
附件4: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xlsx
附件5:申请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省补车辆价格情况表.xls
附件6:申请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省补车辆价格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