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州高新区关于实施“免费梅州”促招商引资及创业行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全市高质量发展暨苏区融湾先行区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推进梅州高新区辖区内国有企业的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掀起招商引资“抢企业”“抢项目”热潮,根据《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活闲置资产实施“免费梅州”促招商引资及创业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我委草拟了《梅州高新区关于实施“免费梅州”促招商引资及创业行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该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将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至8月25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于8月25日前反馈我委。
附件:梅州高新区关于实施“免费梅州”促招商引资及创业行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李镜,传真0753-2486065,联系电话:0753-2486066,电子邮箱:mzgxqjfj@163.com,联系地址: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梅州大道10号梅州高新区管委会309办公室)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梅州高新区关于实施“免费梅州”促招商引资及创业行动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全市高质量发展暨苏区融湾先行区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推进梅州高新区辖区内国有企业的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掀起招商引资“抢企业”“抢项目”热潮,根据《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活闲置资产实施“免费梅州”促招商引资及创业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66号)规定及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市高质量发展暨苏区融湾先行区建设动员大会精神,在对梅州高新区范围内国有企业闲置标准厂房、土地等资产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统一政策标准,降低企业用地用工成本,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园区就业创业,促进更多的企业落户梅州,助推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关于做好市管企业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梅市国资函〔2022〕47号)中对低效无效资产的定义,即实物类资产是指企业闲置或出租收益率(年租金收益/资产原值)较低的实物资产。符合实施范围的厂房为园区国企提供的闲置或低效厂房,详见附件。
三、实施方式
(一)年经济社会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新落户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文件精神,可享受租赁厂房优惠中的“三免两减半”租金优惠(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租金减免一半)。
(二)年经济社会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新落户企业,在项目签约入园次年起3年内根据企业纳税强度情况相应给予租金优惠奖励。其中:
第1年,当年度企业纳税强度达到园区规定纳税强度60%的,给予企业当年租金30%的租金优惠;
第2年,当年度企业纳税强度达到园区规定纳税强度80%的,给予企业当年租金50%的租金优惠;
第3年,当年度企业纳税强度达到园区规定纳税强度100%的,给予企业当年租金80%的租金优惠。
以上“当年度”均指自然年度;“租金优惠”以财政奖补的形式兑现,企业每年可享受的租金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监督管理
(一)本细则扶持政策的认定、审核、解释等权利归本单位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数据,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履行承诺或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须全额退回已享受补助资金。
(二)本细则中奖励(优惠)以项目投产之日起 5 年内企业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为上限,从项目投产次年起按年兑付,每年可兑付的奖补资金以其上一年度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为上限。奖补资金由园区财政统筹解决。
(三)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梅州高新区闲置标准厂房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