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办函〔2019〕12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因机构改革相关单位职能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梅州市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本工作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19发布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141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梅州市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梅州市专项整治非法运输经营储存成品油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500号),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情况,修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整治,深入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点)、经营成品油等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构建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成品油经营格局;同时,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成品油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取缔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加油站(点、船)。对未获得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售柴油且闪点>60℃的除外)、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擅自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点、船)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取缔无照无证无牌的非法改装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辆。对未获得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流动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一律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我省销售要求的成品油以及掺杂造假、以次充好、价格违法等行为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加油站(点)。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获得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擅自建设加油站(点)的,一律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加油站(点)设立条件的,一律予以拆除。
(五)严厉打击非法加注行为。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以橇装装置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一律予以拆除;对未按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企业,一律停业整改。
三、工作机构
调整原有梅州市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架构,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建立成品油经营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相互衔接的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共同开展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定期开展组织协调、信息统计、督导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流动车辆非法销售成品油行为。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打私办、梅州海关缉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梅州市消防支队、梅州海事局、中石化梅州分公司、中石油梅州分公司、中海油梅州分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电话/传真:2250706,邮箱:mzfgjnk@meizhou.gov.cn),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召开会议申请;落实、督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进行综合反馈。由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业务科长担任联络员。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整治、市直督导”原则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本系统的整治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情况,对涂改、倒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查处证照齐全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未获许可从事成品油经营的“无证”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对加油站(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成品油、车辆和其他物件的价格认定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行为,并建立通报机制;依法查处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加油站(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未获许可且无营业执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无证无照”违法行为;检查加油站(点、船)加油机是否经检定合格,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
(四)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打孔盗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侦破打孔盗油案件;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擅自运输成品油的车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对涉嫌生产伪劣油品、非法经营成品油等违法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对销售散装汽油的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涉嫌非法经营的成品油依职责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油站(不包括只经营闪点>60℃柴油的加油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划的企业。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加油站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违反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设加油站的行为;查处成品油经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清拆整治后场地的后续管理,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八)打私、海关缉私部门。负责打击走私成品油行为。
(九)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加油站(点)涉及违法用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检查加油站(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以及是否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许可,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依法予以查处。
(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的环保违法行为。
(十一)海事部门。负责做好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设置水上加油站(船)影响航道通行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将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成品油、车辆和其他物件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保障专项整治工作费用等工作。
(十三)消防支队。负责对各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隐患;依法查处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行为。
(十四)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梅州分公司。负责指导各下属企业和所属油库、加油站(点、船)自查自纠。配合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线索,充分利用石化行业自身掌握的国际、国内市场信息资源,为打击治理成品油走私活动提供情报信息支持;协助落实成品油专业运输车辆参与行动,配合做好查封的成品油的调运、保管、收储工作;配合对现场查封的非法经营设备处理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配合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其他相关工作,形成联合打击、综合治理的整体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成品油市场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整治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组织做好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坚决遏制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市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系统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局部领域、重点地区的打击,切实提高治理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整治方案并报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配合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合作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拉网式排查、不定期巡查、定点检查等形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市、县两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完善沟通会商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逐级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职责不明确或存在交叉的,要抓紧明确具体责任部门,杜绝扯皮、推诿等现象发生。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深入研究成品油市场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法,同时加强执法资源的整合运用,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促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混乱、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多次打击成效不佳的地区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市政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五)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成品油政策法规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舆论压力,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完善出台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举报奖励等,主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引导群众提供违法线索、反映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力量。
(六)做好总结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对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重点总结综合整治的主要成效、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重大行动、重要案(事)件随时报送;同时对整治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全市相关工作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附件:梅州市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