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培育“四上”企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为深刻领悟省、市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工作作为落实“百千万工程”的重要抓手,坚持政策引导和企业主导相结合,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升级,实现“四上”企业数量增加、活力增强、质量提升,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有效发挥“四上”企业对县域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制定依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2022年12月8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以及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梅市“百千万工程”指挥办〔202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奖补对象。
在五华县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近3年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在2023年及以后进入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四上”企业。奖补对象不包括近三年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以及因更名和改革等原因替换入库的企业。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是省级“小升规”奖励。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20万元(不包括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的新投产企业)。2024年,对2023年“小升规”企业,以及2022年“小升规”后2023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二是市级“小升规”奖励。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通过统计部门认定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上规当年奖励4万元,上规后第二、第三年仍为规上工业企业的(因注销、下规留库的企业除外),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3万元。企业在上规后两年内任一年下规的,下规当年即停止实施奖励。三是县级当年投产当年上规奖励。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对通过统计部门认定的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的工业企业,上规当年县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一是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上规奖。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通过统计部门认定的批零住餐上规企业,上规当年奖励4万元,上规后第二、第三年仍在统计“四上”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注销、下规留库企业除外),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3万元。企业在上规后两年内任一年下规的,下规当年即停止奖励。二是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成长奖。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30%(不含3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增量×60%的奖励;达到30%—60%的(含30%,不含60%),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增量×70%的奖励;达到60%(含60%)及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增量×80%的奖励。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是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规奖。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通过统计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规当年奖励4万元,上规后第二、第三年仍在统计“四上”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注销、下规留库企业除外),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3万元。企业在上规后两年内任一年下规的,下规当年即停止奖励。二是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成长奖。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30%(不含3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增量×60%的奖励;达到30%—60%的(含30%,不含60%),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增量×70%的奖励;达到60%(含60%)及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社会贡献增量×80%的奖励。
4.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具有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县级贡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只奖一次)。
(三)工作措施。包括强化思想认识、政策宣贯、资金保障、组织评审、责任追究五部分构成。
(四)其他事项。主要明确奖补资金实行事后奖补,奖补的兑现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