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4日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
意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准备成熟一批发行一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月、9月的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这位负责人说,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债券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招标(含弹性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同期限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利率水平及二级市场地方债券估值等因素决定投标价格,地方财政部门不得以财政存款等对承销机构施加影响人为压价。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债券发行定价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
省级财政部门已向财政部备案发行时间的,按既定时间发债。各地可在省内集合发行不同市、县相同类型专项债券,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不再限制专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各地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债券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
此外,意见要求简化债券信息披露流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使用专项债券收入,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债券信息报送,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