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定义
第二条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评析:非法集资一般具备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二、处置原则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评析: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是原则。
三、商事登记规定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评析:今后“金融”“交易所”“财富管理”等字样要谨慎使用,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四、广告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括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评析:《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
五、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评析:建立全民举报机制,鼓励全民参与打击非法集资。
梅州市非法集资举报联系方式
六、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评析: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具有行政调查和处置权,对非法集资风险整治进行了系统规定,为非法集资风险的分类处置提供了法定依据,有望破解长期以来单边刑事规制的不足和弊端。
七、集资资金的清退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评析: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条例》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了有力震慑。
法律责任:第三十至三十七条
九、实施时间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